第2种观点: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具体包括:1、劳动者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2、劳动者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3、劳动者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动离职有工资拿。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劳动者自离,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如果单位不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投诉用人单位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