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医疗废物交接按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2、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3、 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以及包装是否密封。4、若现场实物与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应及时向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5、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6、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医疗废物交接按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2、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3、 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以及包装是否密封。4、若现场实物与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应及时向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5、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6、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详见国务院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3种观点: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医疗废物交接按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2、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3、 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以及包装是否密封。4、若现场实物与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应及时向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5、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6、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储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法律客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